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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地區都市計畫最小開發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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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計畫原則

基於區段徵收財務可行之前提下,本案全區之公設比已作適當調整修正為42.47%,而屬區段徵收範圍部分則為44.40%,惟開放空間仍不得低於計畫面積之10%。為避免增加建物拆遷補償費用以確保區段徵收財務之可行,本計畫區之住宅區(再發展區)屬既有建築密集地區部分,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另屬已開闢取得之公共設施(如大興西路、文中北路等)或已有開闢計畫(如國際路拓寬)及河川區,亦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考量零星工業區位於計畫邊陲,維持原使用對本計畫住宅環境影響不大,故不納入開發範圍。

不得申請自辦重劃

依內政部92.1.14.台內營字第0920084077 號函,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免辦區段徵收者之第六點規定:除政府有整體開發計畫者外,依據部頒相關之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或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辦理者。故本案為縣政府之整體開發計畫,開發方式仍以區段徵收為原則。

抵價地發還比例

(1)區段徵收抵價地發還比例係以40%為估算財務計畫之依據,實際抵價地之發還比例以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報經核定之比例為準。

(2)申領抵價地地主所實際領回之土地面積,係按其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計算權值,再依其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高低換算得出。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30%;住宅區(再發展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作多目標使用

本計畫區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及使用限制依下表規定,其餘均不得作多目標使用。

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

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為避免過於細分之建築規模造成都市意象混亂,並促進整體開發,指定建築基地之最小開發規模,規定如表4-6(參見圖4-7、4-8)。任一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如造成鄰地因未達前述規定無法開發之情況,應加以合併共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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